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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一男子非法持有枪支主动投案自首 被判拘役半年

●廖长春

案情:2015年9月22日,明男泰宁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杨某家中仓库二楼搜查到一把改装的非法射钉枪,长约94厘米,枪支带瞄准镜1个,内装有钢珠弹1颗,主动自首底火1枚,投案次日杨某主动到公安派出所投案。被判半年民警在仓库里扣押了该枪使用的拘役钢珠140颗、底火84枚。明男

审理:经泰宁法院审理认为,非法被告人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枪支非法持有枪支一支,主动自首其行为符合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投案案发后,被判半年杨某能主动投案自首,拘役可从轻处罚。明男判处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6个月。

评析: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拒不交出的行为。近年来,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多数群众认为私藏枪支用于打猎和防盗,不做其他违法之事就不会触犯法律。然而,我国《刑法》第128条和《枪支管理法》都有明确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因此除公务配枪之外,如需使用民用枪支,必须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持证配枪,否则均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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